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

馬英九政府的國家暴力與違憲 (1)


"國家暴力與違憲",乃是馬英九政府的最重要特色。
馬英九政府一向藉國家暴力 之名,推法案,恐嚇或愚弄人民。
大罵反抗的人民為:為個人與政黨私利惡鬥。
又,  諸如倒果為因的:
中國占台灣對外貿易總額的40%,台灣只占中國的4%,面對當前全球經濟情勢,服貿協議中國可以拖、台灣不能拖。



現在立法院議事廳的學生"不服從"運動,就是最好的表現。


馬英九政府的 違憲之舉不勝枚舉,什麼要召開"院際"會議啦,2013年9月的馬、江、吳鍘王記者會.....再舉一個一向被忽視的緊急偶發集遊許可制:

 緊急偶發集遊許可制 違憲

2008年11月7日警方以優勢警力抬離在行政院靜坐抗議警方執法過當、並要求修改集會遊行法的學生們,學生們彼此手牽著手不肯離開,並不停高呼「還我人權」! (資料照,記者劉信德攝)
集遊法…部分違憲
〔記 者項程鎮、黃敦硯、林曉雲、鄭淑婷/綜合報導〕「野草莓運動」引發的集會遊行法違憲爭議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作出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,認為集遊法規定「緊 急性」及「偶發性」的室外集會遊行採「許可制」違憲,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,明年元旦起失效,應由立法者另行修法。
警政署表示,在立法院修法未完成前,已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,對於申請室外集會、遊行案件,除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各款情事,不予許可外,其他都應許可。
大法官指出,集遊法對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的規定,原則上合憲;至於應採許可制或報備制,由立法者決定。
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,這次釋憲案是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的補充解釋,原則上沒有變更四四五號釋憲案認定許可制合憲的結論,只進一步宣告「緊急性」及「偶發性」的室外集會遊行的「許可制」違憲。
大法官認為,「緊急性」及「偶發性」的室外集會遊行,人民無法事前申請許可,相關法條課以人民難以遵守的義務,已經違憲。
至於「緊急性」及「偶發性」集會的定義,大法官指出,發生倉促、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集會,就是緊急性集會;若是群眾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,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,則為偶發性集會。
大法官指出,集遊法第九條,雖規定緊急性集會不需六天前申請,但第十二條又規定需事先申請,且需等主管機關廿四小時內決定,至於偶發性集會遊行,仍需事先申請,都不符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的意旨。
本釋憲案由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,桃園地院刑六庭法官錢建榮、游智棋、黃翊哲,以及政大社研所學生林伯儀,分別聲請釋憲。
台大教授李明璁九十七年未經許可,率眾到行政院前抗議當時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,發生維安衝突,被依違反集遊法起訴;法官陳思帆審理時認為有釋憲必要,決定停止審判,聲請釋憲。
律師陳達成九十六年未經許可,率眾到桃園大溪慈湖陵寢舉辦「兩蔣入土為安活動」,錢建榮等三位法官審理時認為許可制違憲,遂停止審判、聲請釋憲。
上述三件釋憲案是否適用第七一八號解釋,法界人士認為陳思帆、錢建榮等法官可依釋憲意旨,判決是否為「緊急性」及「偶發性」的集會遊行;至於政大學生林伯儀的案件,因已判決確定,可向法院聲請再審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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